独立法条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或者采矿项目发生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等重大内容变化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报原审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土地复垦义务人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或者采矿项目发生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等重大内容变化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报原审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