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或者采矿项目发生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等重大内容变化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报原审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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