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应当包含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或者采矿审批相关手续。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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