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章 涉外调查项目管理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或者转让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