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涉外调查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 (二)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 (三)委托、资助、合作的合同复印件; (四)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 (五)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 (六)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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