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外调查,包括: (一)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二)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三)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 (四)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 制定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本办法所称涉外调查,包括: (一)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二)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三)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 (四)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