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
第十九条
终止涉外调查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 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届满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缴回已过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
- 制定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
终止涉外调查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 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届满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缴回已过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