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

第十九条

终止涉外调查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 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届满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缴回已过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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