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
第十八条
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涉外调查机构需要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颁发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不再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 制定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
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涉外调查机构需要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颁发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不再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