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