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二)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二)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