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申请第八条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