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申请

第八条

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