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募集次级债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募集人”)应当稳健经营,保护次级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