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募集次级债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募集人”)应当稳健经营,保护次级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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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