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募集、管理、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