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