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六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4年9月29日发布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4〕10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