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4年9月29日发布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4〕10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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