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保险公司受到下列行政处罚: (一)单次罚款金额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50万元)的; (二)限制业务范围的; (三)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 (四)责令停业整顿的; (五)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被吊销业务许可证的; (六)董事长、总经理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行业禁入的;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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