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保险公司的次级债募集申请; (二)暂停认定可计入该保险公司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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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