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保险公司的次级债募集申请; (二)暂停认定可计入该保险公司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保险公司的次级债募集申请; (二)暂停认定可计入该保险公司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