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募集人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次级债专题报告,内容包括已募集但尚未偿付的次级债的下列信息: (一)金额、期限、利率; (二)登记和托管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 (四)本息支付情况; (五)影响本息偿付的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募集人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次级债专题报告,内容包括已募集但尚未偿付的次级债的下列信息: (一)金额、期限、利率; (二)登记和托管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 (四)本息支付情况; (五)影响本息偿付的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