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在次级债存续期间,募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次级债债权人披露上一年度的次级债专题财务报告。该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二)经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表、最低资本计算表、认可资产表和认可负债表; (三)债务本息的支付情况; (四)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 (五)影响次级债本息偿付的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 (六)其他对次级债债权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募集人进行了跟踪评级的,还应当包括跟踪评级情况。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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