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招募说明书中的募集条款应当具体明确,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本办法关于次级债募集、赎回、延期和本息偿付的规定,详细约定次级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条款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强制性规定。 招募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次级债募集的规模、期限(起止时间)、利率;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对象; (三)募集资金的用途; (四)本息偿付的法定条件、时间、程序、方式; (五)次级债的转让和赎回; (六)募集人和次级债债权人的违约责任; (七)中介机构及其责任。 募集人对本次次级债募集进行了信用评级的,招募说明书中还应当包括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内容。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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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