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募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投资者购买本期次级定期债务,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期次级定期债务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期债务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务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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