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募集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次级债招募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一切对募集对象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募集人和有关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投资者购买次级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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