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三十二条次级债招募说明书、专题财务报告及重大事项告知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其制作、发布等,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