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次级债招募说明书、专题财务报告及重大事项告知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其制作、发布等,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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