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管理和偿还

第三十条

次级债需要延期的,募集人应当对延期期限、利率调整等事项提出议案,并经次级债债权人同意。 募集人应当在与次级债债权人签订延期协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延期情况,并将相关合同文本的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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