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弥补临时性或者阶段性资本不足,经批准募集、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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