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章 管理和偿还第二十九条募集人偿还次级债全部本息或者提前赎回次级债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偿还或者赎回情况。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