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管理和偿还

第二十九条

募集人偿还次级债全部本息或者提前赎回次级债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偿还或者赎回情况。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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