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管理和偿还

第二十八条

募集人可以对次级债设定赎回权,赎回时间应当设定在次级债募集五年后。 次级债合同中不得规定债权人具有次级债回售权。 次级债根据合同提前赎回的,必须确保赎回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除依据前款设定的赎回权外,募集人不得提前赎回次级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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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