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管理和偿还

第二十七条

募集人在不能按时偿付次级债本息期间,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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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