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管理和偿还

第二十五条

次级债募集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用于投资股权、不动产和基础设施。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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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