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管理和偿还第二十四条募集人应当对次级债募集的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次级债管理方案使用募集资金。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