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管理和偿还

第二十四条

募集人应当对次级债募集的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次级债管理方案使用募集资金。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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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