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募集第二十二条募集人应当在次级债募集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募集情况,并将与次级债债权人签订的次级债合同的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