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募集

第二十一条

募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次级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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