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募集第二十一条募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次级债。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