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募集第二十条募集人向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募集次级债的条件和额度,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