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募集

第二十条

募集人向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募集次级债的条件和额度,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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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