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