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