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募集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次级债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购买次级债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境内和境外法人,但不包括: (一)募集人控制的公司; (二)与募集人受同一第三方控制的公司。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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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