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募集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批准的额度。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