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募集

第十六条

募集人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批准次级债募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次级债募集工作,募集工作可以分期完成。 募集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募集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募集人如需募集次级债,应当另行申请。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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