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章 申请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及其股东和其他第三方不得为募集的次级债提供担保。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