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请

第十二条

募集人可以聘请资信评级机构对本次次级债进行信用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有关报告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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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