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申请第十二条募集人可以聘请资信评级机构对本次次级债进行信用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有关报告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