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应当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作出专项决议: (一)募集规模、期限、利率;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对象; (三)募集资金用途; (四)募集次级债决议的有效期; (五)与本次次级债募集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
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应当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作出专项决议: (一)募集规模、期限、利率;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对象; (三)募集资金用途; (四)募集次级债决议的有效期; (五)与本次次级债募集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