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应当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作出专项决议: (一)募集规模、期限、利率;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对象; (三)募集资金用途; (四)募集次级债决议的有效期; (五)与本次次级债募集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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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