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申请

第十条

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业时间超过三年; (二)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三)募集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四)具备偿债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六)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得到严格遵循; (七)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占用; (八)最近两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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