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智能快件箱具备接收交寄物品功能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为实名收寄提供技术条件和技术服务;智能快件箱具备投递快件功能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为收件人验收、拒收快件提供技术条件。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保存交寄、收寄、投递、领取和拒收退件等操作记录;通过智能快件箱查验寄件人身份的,应当保存查验结果。 鼓励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设置快件包装回收装置和设施,提供快件包装回收服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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