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在箱体外表显著位置标明该智能快件箱的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智能快件箱有编号的,应当标明编号。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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