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在箱体外表显著位置标明该智能快件箱的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智能快件箱有编号的,应当标明编号。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