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提供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应当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寄递安全。 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