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开放智能快件箱接收交寄物品功能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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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