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使用信息技术加强对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可以依法要求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报告以下经营情况: (一)智能快件箱布放位置、数量; (二)智能快件箱寄递快件数量、种类; (三)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操作记录、监控信息; (四)邮政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使用信息技术加强对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可以依法要求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报告以下经营情况: (一)智能快件箱布放位置、数量; (二)智能快件箱寄递快件数量、种类; (三)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操作记录、监控信息; (四)邮政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