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收寄,当场将交寄物品退回至智能快件箱,并告知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 (一)交寄物品与交寄信息不一致的; (二)寄件人身份未经查验或者未登记身份信息的; (三)国家规定涉及安全保障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收寄,当场将交寄物品退回至智能快件箱,并告知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 (一)交寄物品与交寄信息不一致的; (二)寄件人身份未经查验或者未登记身份信息的; (三)国家规定涉及安全保障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