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收寄,当场将交寄物品退回至智能快件箱,并告知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 (一)交寄物品与交寄信息不一致的; (二)寄件人身份未经查验或者未登记身份信息的; (三)国家规定涉及安全保障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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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