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取出寄件人使用智能快件箱交寄的物品时,应当比对交寄记录,确认无误后,依法当场验视并封装。 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委托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查验寄件人身份、登记寄件人身份信息和交寄物品信息的,不免除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实名收寄的义务。 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对通过智能快件箱收寄的快件作出标识,并重点进行安全检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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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