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的提供、使用等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智能快件箱,是指提供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智能末端服务设施,不包括自助存取非寄递物品的设施、设备。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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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