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不得开放智能快件箱接收交寄物品的功能: (一)监控设备未运行或者被遮挡的; (二)交寄物品、交寄行为被遮挡的; (三)国家规定涉及安全保障的其他情形。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