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寄件人使用智能快件箱交寄快件的,应当依法如实提供寄递详情单信息,接受身份查验;通过查验后,将未封装的交寄物品放至智能快件箱的箱体内。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